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切实保障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95号)要求,决定对我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在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及遗孀、纳入医疗统筹已退休的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
二、体检时间
2018年健康体检期为 7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018年12月办理企业退休的受检人员可延期至2019年1月31日,在此期间未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按照套餐内容进行(见附件1);体检费用标准为210元/人。
四、经费支付方式
体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区医保中心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体检人数和上报的资料与各体检医疗机构结算。
五、体检医疗机构
在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受检人员可自行选择,具体体检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
六、体检要求
为方便受检人员体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话、现场、移动APP、街道(社区)自助机、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工作站点等方式进行预约登记,登记确认后持受检人社会保障卡按约定时间到登记确认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体检。
在体检时间段内,已办理医保异地安置的企业退休受检人员,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凭有效体检发票在2018年12月底前,到我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报销最高额度210元,不到210元的按实报销;也可在体检时间段内,持社保卡在我区体检医疗机构参加体检。2018年7月1日以后新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区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领导。
实施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是政府关注民生,重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实质性举措。各体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切实做好健康体检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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