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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22〕29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区科技双创平台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创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双创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创资金来源与用途

双创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双创资金使用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 双创资金支持对象

区级及以上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等三类双创平台和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孵企业。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运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采取先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后由运营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备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是在鄞州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三)拥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聘请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3名以上,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每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六)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七)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八)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九)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十)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限不超过60个月(自孵化协议签订之日或地址注册登记在众创空间之日起算,同类平台变更除外)。

第八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创客团队(创客)和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众创空间运营平台内。

(二)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鄞州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三)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配置专业的设备设施,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通过自建或引进合作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五)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投资案例。

(六)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下同)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第十条 认定综合类区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二)累计符合毕业条件企业达到5家以上。

第十一条 认定专业类区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应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四)累计符合毕业条件企业达到3家以上。

第十二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备案为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三)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新型材料、智能终端产品、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信息软件等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四)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条前款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核实,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第十三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四条 区级加速器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单位应是在鄞州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加速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加速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三)能够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四)加速场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楼宇型经济加速器场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研发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场地。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加速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五)有配套的投资机构,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加速器已完成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的股权投资。

(六)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七)加速器内已入驻的工业类在孵企业6家以上或科技服务型企业10家以上,在孵企业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第十五条 区级加速器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加速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二)企业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已备案为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初创企业、高新技术苗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前景良好。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

加速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条前四点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核实,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第十六条 区级加速器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或被国内外龙头企业收购。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区科技局报告。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条件变化的,由区科技局向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上级相关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取消备案;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条件变化的,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资格。

第十八条 被取消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国家、省、市认定奖励的,区科技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认定奖励

(一)对新认定为市(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二)被新认定为区级综合型或专业型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奖励。

(三)被认定为区级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

(一)每年组织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平台择优给予奖励。

(二)绩效评价成绩由绩效考核评价分和日常管理评价分两部分组成,各占50%。绩效考核评价分根据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定打分;日常管理评价分主要根据双创平台制度建设、统计数据上报、品牌建设及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工作等日常运营管理情况打分。

(三)根据日常管理评价分,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每年择优各取前三名,分别给予3分、2分、1分,计入绩效考核评价分。

(四)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分,每年择优奖励众创空间最多6家,前两名奖励最高30万元,第三名、四名奖励最高20万元,第五名、六名奖励最高10万元。每年择优奖励孵化器最多4家,第一名奖励最高80万元,第二名奖励最高40万元,第三名、四名奖励最高20万元。每年择优奖励加速器最多2家,第一名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二名奖励最高80万元。

(五)在孵企业通过 IPO 实现沪深两所上市或经第三方机构认可估值10亿美元及以上并已获投资的,给予在孵企业所在平台最高150万元奖励。

(六)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不参加变更当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长奖励

(一)综合贡献奖励

给予孵化器在孵企业、加速器在孵企业综合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孵化器在孵企业、加速器在孵企业在孵期间其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

奖励由区财政和孵化器在孵企业、加速器在孵企业所属地镇(街道)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承担,此项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二)绩效贡献奖励

在创新研发、主营收入、人才引进、知识产权、项目立项、投融资等经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对我区高质量经济发展贡献大、发展潜力好、产业带动作用强的科技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平台内在孵企业给予奖励。每年在参加申请的在孵企业中选前15名给予绩效贡献奖励,其中前三名每家奖励30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每家奖励20万元,后七名每家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双创平台专项补助

(一)给予区科技信息孵化园园区专项运营资金补助。

(二)给予鄞州区大学生(青年)创业孵化园每年2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拟申报的双创平台提出平台认定和资金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创平台认定

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在孵、毕业企业认定

在孵、毕业企业推荐名单。

(三)双创资金申请

1.《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专项资金申请书》(附件2)。

2.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考核奖励

双创平台年度绩效评价表及表内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2)综合贡献奖励

在孵企业申请名单、完税证明、孵化链提升变更相关证明材料等。

(3)双创平台专项补助

相关运营支出和资料台账。

(4)绩效贡献奖励

主营收入、高层次人才、项目立项等相关数据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双创平台认定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申报主体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通过资料初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现场联核、第三方现场评审等程序予以申请确认。时间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补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三类平台如因环保、安全等问题被查处,须在整改合格后才能享受扶持政策支持与绩效评价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三类平台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间均自注册地址注册或变更至平台内起算,除孵化生态链晋级变更外,变更前地址位于鄞州区内的取消在孵企业认定资格。

第三十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区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双创资金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认定申请表

2.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专项资金申请书

3.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专项资金申请表

4.鄞州区级科技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5.鄞州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6.鄞州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平台类型

 

专业型   是  否

平台名称

 

平台所在地址

 

运营机构名称

 

运营机构注册地址

 

本科以上

专职人员数

 

孵化场地面积

 

入孵项目数

 

入孵/加速企业数

 

导师数量

 

加速企业营业收入总收入

 

软硬件设施

(可增加)

 
 
 

服务内容

(可增加)

 
 
 

佐证材料附后,根据本表及各类平台认定要求进行整理装订。

 

附件2

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专项资金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类型:□众创空间      □孵化器      □加速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局制

二〇二二年


附件3

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专项资金申请表

双创平台名称

 

运营时间

 

双创平台地址

 

经营面积

 

运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专职管理人员数(名)

 

本科以上人数(名)

 

申请类型

认定奖励

考核奖励

综合贡献

奖   励

专项

请在相应项下打勾

       

所在镇、街道意见

(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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