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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19〕16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2日

  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区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关于加快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6〕109号)和《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服务业是指在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利用知识、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为创新主体提供各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及活动。它是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 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提升科技服务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化发展,而设立的鼓励科技服务活动开展和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资助资金。

  重点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七大服务领域。

  第二条  申报对象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应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包括主体、项目等。

  第四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总额控制和择优补助的方式。

  第二章  主体资助

  第五条  主体资助包括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成长激励及新入库企业奖励。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在技术、商业模式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特色,具备一定的市场成熟度,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科研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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