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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5月14日

  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发展,根据《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从区委人才资金中列支,由区科协每年10月底前向区委人才办和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经费所需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发展的补助。其中被批准为宁波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满一年后考核合格的,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每三年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一次绩效评估(首次绩效评估时间从建站首次考核后一年算起),按30%的比例评选出绩效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及审核

  第五条 市(省、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合格的或绩效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填写《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由区科协审核汇总,交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委人才办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区科协报区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六条 公示结束后,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再由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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