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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使用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积极推动专利发明”条所含的内容。

  第三条本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荣誉企业资助、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和专利维权资助四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专利授权资助。指我区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内﹑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后,依其类别和属性,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五条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及邮政编码)在本区内的、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各类授权专利。

  第六条专利授权资助类别。分国内授权资助和国外(地区)授权资助两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资助。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专利的,视同国内专利。

  第七条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获得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对职务发明的进行资助。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以专利证书上第一专利权人所指的对象为准。

  不同类别和属性的国内授权专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8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2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

  第八条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者,在专利权人获得上级的专利资助资金后,给予每件不超过上级标准50%的资助。

  第九条专利授权资助的申请。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

  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须根据上级的资助申报通知,按照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条资助时间。国内授权的专利资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国外(地区)授权的专利资助资金,在上级文件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资助的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利荣誉企业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荣誉企业资助。是指企业被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专利荣誉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三条资助标准。获得不同级别专利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资助。

  具体分别是:市级资助10万元,省级补足2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补足40万元,晋升国家示范企业的补足50万元。

  第十四条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荣誉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资助的实施。在上级下发专利荣誉企业文件通知后,启动实施区本级的资助程序,企业无需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资助的领取。专利荣誉企业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单位,利用自主授权后的发明专利从事产业化活动中,该专利技术产品产值达到一定销售额以上,根据其社会经济效益和发明创新性,通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根据其得分情况,再择优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资助的行为。

  第十八条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占专利使用权;

  4、该专利技术产品从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在12个月内,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5、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九条资助的项目数量及额度。根据专家评审后项目的得分情况,依分值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销售额1%的比例,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申报办法及要求。申报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受理后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七份):

  1、《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5、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6、社会经济效益和发明创新性佐证材料;

  7、其他。

  第二十一条申报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审核。申请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的销售额进行实地核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每个独立项目应有5位(含)以上专家进行评分,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评审的分值与资助的准入。评审采取百分制,60分(含)以上的为推荐项目,60分以下的为淘汰项目,淘汰项目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资助的确定。对符合要求的资助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七条资助的领取。企业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八条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二十九条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条维权地的界定。国内与国外专利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类。

  第三十一条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3、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

  4、专利维权已终结,并胜诉;

  5、在专利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第三十二条申请专利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维权费用清单;

  6、其他。

  第三十三条申报时间。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三十四条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三十五条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三十六条资助的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三十七条资助的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资助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所有资助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十九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

  附件:

  1、《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产品销售台帐(范本)

  3、《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资助申请表

 

 

 

 

 

 

 

专利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填报日期:   _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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