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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预审、审核认定和政策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打造升级版的小微企业园,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细则(试行)》(甬工强办〔2019〕4号)、《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鄞党办〔2019〕33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经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条 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实施分类指导,明确生产制造类和生产性服务类的小微企业园建设标准;注重质量优先,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存量园区要高标准改造提升。引导小微企业园建设注重绩效优先,突出亩均效益、企业引培和数字化园区打造。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需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小微企业园建设预审和审核认定实行申报制。园区审核认定为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前置条件。经认定的鄞州区小微企业园,享受小微企业园相关政策。

第五条 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强办)负责全区小微企业园建设预审、审核认定、扶持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预审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 小微企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集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空间边界明确,产权结构清晰,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手续完备。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入园企业主导产业门类一般不多于2个,主导产业突出高新技术领域方向,集聚度不低于70%。

(二)统一开发建设或改造提升,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完善,服务有特色,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运营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服务人员,运作规范,状况良好;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制订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发展目标明确;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工作。

(三)新建的生产制造类星级小微企业园,视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现状,原则上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25家(特殊行业除外,下同);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星级小微企业园,视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现状,原则上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新建的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50家;改扩建的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园原则上不少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非星级小微园以省定标准为准。

(四)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区原则上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5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3层以上。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可适当降低建设指标要求,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或符合国土出让时约定的容积率最高上限,特殊情况可至高限的110%。厂房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如因规划控制无法新建扩建增加建筑容量的,则容积率不作要求。

(五)具有较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在园区或周边具备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除远郊镇确有需要外,园区内原则上不配建职工宿舍,由园区周边区域进行配套平衡。园区内配建机动车位指标不得低于0.2车位/100平方米,非机动车位最低可按职工总人数的40%计算。外部非机动车位不得低于0.4车位/100平方米。

(六)严把企业入园关,制定准入条件,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事项,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依法通过审核审批,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要求。

(七)园区应具备实施数字小微园建设和运营的基础和条件,能采用数字化装备、信息技术等手段采集数字小微园、企业必要的信息,对相关管理功能进行数字化改造,并实现部分功能的数据共享。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小微企业园其开发建设主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3年内通过综合验收;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土地成交价款的10%确定,由属地镇(街道、园区)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40%,按期竣工的返还40%,按期通过综合验收的再返20%。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未竣工、未通过综合验收的,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予以收缴。

第八条 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自持用房比例新建的原则上不低于25%、改扩建的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不可分割、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新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小微企业园入园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进行改扩建。

第九条 借鉴“标准地”改革经验,对入园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浙亩均办〔2018〕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用地目录(2018年试行版)〉和〈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18年试行版)〉的通知》(甬土资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业类别和企业规模。入驻企业原则上须符合宁波市“246”产业体系,能形成产业协同或较完整的产业链,其中规上企业应达到一定比例。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参照《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根据园区主导产业实施分行业管理。原则上入园企业税收应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项目小微园入驻企业,要求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若个别入园企业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可结合园区整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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