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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4年4月8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军民产业融合式发展,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4〕1号)、《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企业军品能力建设及市场开拓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军品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支持企业开拓军品市场,鼓励企业创建军用技术转移平台和军品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新获得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三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具备进入军品市场基础资格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升级为二级、一级认证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的军代室给予每个1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对军用技术转移平台和军品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军工技改资金、项目扩试费、预研费等国拨资金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对经国家国防科工局认定设立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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