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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鄞交〔2021〕49号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关于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关于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区的实施意见》(甬鄞党发〔2020〕3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航运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10号)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航运业运力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在我区内(不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在中国交通部、信用宁波等官方网站上无黑名单记录,并承诺在本区连续安全经营6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

连续经营6年按获得本政策扶持的运力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之日起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区内现有航运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的新建船舶、购置船舶、融资租赁购置船舶和光租船舶等新增运力;新落户航运企业的开业运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用时限

2021年1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在鄞州区(不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完成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运力。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奖励)标准

1.新增运力

(1)新建船舶。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新建普通货船吨位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80元;新建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80元。

新建的节能环保型船舶,若相关节能环保技术取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的专利技术,则享受每吨补助标准为90元。其中,节能环保专利技术认定时间应在2021年1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

(2)购置船舶。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购置区外15年及以内船龄的船舶:新增普通货船吨位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80元;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80元。

    (3)融资租赁船舶。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区外的船舶:新增普通货船吨位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80元;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达到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80元。

(4)光租船舶。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航运企业),光租区外15年及以内船龄的船舶且租期3年及以上的:光租普通货船吨位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60元;光租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达到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标准为60元。

船龄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之日计。

2.开业运力

对在我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建及从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奖励: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25万元。

开业运力奖励与新增运力补贴可以重复享受,开业运力奖励船舶仅指新建及从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不含光租船舶,且普通货船单船载重吨在10000吨以上,船龄在18年(含)以内,兼营国际航线的可放宽至22年;液货危险品单船载重吨在4000吨以上,船龄在12年(含)以内,兼营国际航线的可放宽至16年。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船龄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之日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资格

在我区内(不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在中国交通部、信用宁波等官方网站上无黑名单记录,并承诺在本区连续安全经营6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

连续经营6年按获得本政策扶持的运力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之日起计。

 

第九条  主要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区港航中心可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获得的,无需再提供。

1.“新增船舶运力”扶持申报材料

根据新增船舶方式选择第(1)、(2)项对应材料填写

(1)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新建)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购置)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融资租赁)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光租)

(2)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新建)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购置)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融资租赁)

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承诺书(光租)

    (3)鄞州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建船舶除外)

(5)国内购置船舶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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