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新政办发〔2013〕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服务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服务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现“三城四化”战略目标,推动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县服务业集聚化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制定服务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1.引进商贸、旅游、文化、物流、金融、科技信息、电子商务、研发设计、中介和社区服务等(房地产业除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服务业知名品牌和连锁企业(需经县政府确认)或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2.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引进项目的投资主体须在本县设立公司,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2)引进项目的资金是县外企业或个人实际投入的资金。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获得的资金以及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等和银行的信贷、同业拆借资金等除外;
(3)引进项目在2013年1月起立项并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
1.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
2.乡镇(街道)、园区、县级部门。
三、奖励办法
1.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在引进项目完工后,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引进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以下服务业知名品牌和连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含)至2亿元以下服务业知名品牌和连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进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含)重大服务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又是知名品牌和连锁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
2.对乡镇(街道)、园区、县级部门,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由县财政按引进项目实际投资的1‰给予奖励(项目引进单位和项目落户单位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金的50%用于工作经费,50%用于奖励。
由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对项目落户单位按项目实际投资的0.5‰给予奖励,奖金的50%用于工作经费,50%用于奖励。
奖励一般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动工(或新办)且实际投资达到总投资额(以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为准)的30%后奖励50%,项目竣工或营业后(以项目决算审计为准)奖励50%。项目当年完成的,在项目竣工或营业后(以项目决算审计为准)一次性兑现。
四、奖励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确认书;
(2)投资意向协议书及项目立项材料;
(3)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验资报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或决算审计书。
2.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县政府审批。
五、其他
1.同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项目引进单位(个人)和一个项目落户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的确定,以第一个提供项目信息并经项目投资主体和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确认为准。
2.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专业招商、节会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和网上招商等活动经费补助和考核。
3.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虚假引资骗取奖金者,如数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新昌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引进服务业项目确认书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发
附件
引进服务业项目确认书
| 项目 内容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 |||
| 投资总额 | | 注册资本 | | |||
| 经营范围 | | |||||
| 项目引进 经过说明 | 引进单位或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 |||||
| 项目投资单位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落户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
| 财政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现代服务业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