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新政办发〔2013〕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建设、保障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质监、消防、气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监察、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住房公积金、人行、金融机构及各街道(乡镇)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仅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贷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应予以税收优惠支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企业投资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完善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简装饰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应当与对应住宅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四条 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解困优先的原则,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按期制定,配租方案包括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日期及程序、配租方法等,由建设局负责编制,提交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报建设局审核公布后实施。
(一)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等具体申请条件按期实行动态调整,由建设局会同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租金标准、收取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发改局会同建设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每一个申请户只限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原则上申请户的家庭人数与配租面积相对应。单身申请户配租面积为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申请户配租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申请户配租面积为6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局负责资格审批,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房管局负责。
(二)企业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资格审批和管理,并报建设局备案公告。
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单身的方式提出申请,并在限期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
(三)申请家庭收入核定结果报告;
(四)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定结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由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摇)号的方式,按照与房源数一定比例确定选房人数和选房顺序。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户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当期配租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户今后若有租赁需求须重新申请。
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户获取得承租资格,并在有效期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由房管局会同工商局制订。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为3至5年。
《租赁合同》应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经承租家庭申请,建设局审核后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允许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缴纳。
第二十二条 承租家庭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无故闲置、出借、转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内,建设局有权对承租家庭资格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承租家庭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前3个月,续租的承租家庭须重新申请,由建设局对其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家庭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租赁期间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建设局取消其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承租家庭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