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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各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2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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