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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03-21 萧山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加大电子商务“双招双引”和“扶优促强”力度,推进长三角电子商务示范区创建,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设立总额度为3000万元的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对在萧山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电商办)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进行资助。

    二、细则

    (一)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给予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每年20万元的运营资助。给予网上产业带的建设运营主体每年200万元的运营推广资助。鼓励在电子商务园区内建设800平方米以上、具有招才(商)推介和交互式体验功能的电子商务展示中心,经区电商办认定,按设备与软件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

    1.对获得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资助300万元;对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资助150万元;对获得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称号的,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对列入省商务厅发布的电子商务园区目录,实际入驻电商企业10家(含)以上,且所属电商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当年度15万元的经费资助。以此为基数,每个园区所属电商企业年纳税总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企业当年度经费资助增加1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引进

    1.培育总部经济发展。对在萧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省级区域(含)以上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核心运营机构、职能机构设在萧山区,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可申请认定萧山区总部企业。对经认定的萧山区总部企业,按萧委〔2017〕4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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