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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象山县高层次人才住房等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细则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乐业,更好地落实人才住房等补贴待遇,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3〕16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才绿卡”制度进一步做好人才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3〕158)、《关于印发<象山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象人〔2010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等补贴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县内无住房,暂时无力购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含配偶),可享受住房等补贴:

(一)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三)“人才绿卡”人才。

  但以下人员不能享受住房等各项补贴:

  1.曾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人才;

  2.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象安家补助,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

  3.单位已帮助解决住房的人才;

  4.已在县外购房的人才(含配偶)。

  二、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补贴标准

  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发放补贴:

  (一)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入选国家、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的,每人每月发放5000元;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聘用人才。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

  (三)“人才绿卡”人才。A卡人才每户每月发放2000元,B卡人才每户每月发放1000元;如果是单身的,补贴标准减半。

  以上3类人才,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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