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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4年3月25日

  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力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县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象山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评审、报告、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管理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项目立项应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并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绩效评价制度。实施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四)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五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县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六条 县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构成。

  1、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计划是指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育等提供服务的科技环境、墓础设施与条件建设计划。

  2、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推广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计划。

    3、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计划。

  第七条 县科技计划围绕全县产业转型发展需求,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战略产品(样机)和技术示范系统,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由相互关联的若干课题组成。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采取主动设计的方式,实行项目招投标或择优委托。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具有创新性,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较大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项目。

  第八条 县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5 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与项目征集、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签订合同。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科技局职能科室初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相关科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评估)汇总意见、相关科室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 & D 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二位的项目承担人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申报材料由县科技局委托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单位推荐申报。无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六条 评审(评估)可采取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函件评审等形式进行。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及以上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县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予以公示公开。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须填写),经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采取由科技局、财政局,项目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安排;

  (二)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三)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课题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筹经费足额到位。科技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县科技局、财政局及项目归口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各类科技计划统计报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编制报告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决算和项目绩效情况,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县科技局。县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县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财政科技经费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重点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应用与示范推广,以及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优先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用结合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二十七条 县级科技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并包含对国家、省市级科技立项项目的配套性补助。

  (一)科技计划管理经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科技经费及科技项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筛选、数据库维护、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评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统计、科技宣传培训等管理服务工作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年度经费总额的3 一5%安排。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和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所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以及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实列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激励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8%。

  第二十八条 财政科技经费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奖励、后补助等方式。直接补助是指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给予一定额度资助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直接补助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拨付余款。对项目资助额度较小的,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奖励、后补助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取得荣誉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二十九条 县级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设定为:重大科技专项与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专题讨论确定,不设数额限制;

  重大科技项目(单个)为50一100万元,其中第一年拨付50%以内;重点项目为20一50万元,一般项目为20万元以内(其中软科学为5万元内)。对重大重点项目采用分期拨付、一般项目一次性直接补助的方法。

  第三十条 对经县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有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到位的情况下,可适当予以配套资助,项目归口部门也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县级科技经费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列入国家、省市级无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不包括市级新产品计划),县级科技经费按一般项目额度予以直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直接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应及时收回,并按项目申报程序,安排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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