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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部门、镇乡(街道)工贸办(科)、石浦经发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法〔2016〕14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象山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象山县减负办

象山县财政局

  2016年8月10日

象山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 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16〕l号)文件精神,设立象山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 60 %给予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其中当年收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是指当年实际入库数,且不包括查补税费、历年欠税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减负办和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减负办负责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的确定,及资金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县财政局(县地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负责收集、提供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数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稳增促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象山县企业(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县经信局确认。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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