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渔运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水产行业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海渔电[2014]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渔运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落实渔运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坚决遏制渔运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扎实推进“平安象山”和“平安渔场”建设,决定开展渔运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为确保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主线,以农业部“渔业平安县”创建活动为载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夯实渔运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摸清我县渔运船船舶底数,理清船舶权属关系,掌握船舶实际生产状况,取缔非法捕捞作业行为,提高渔运船组织化程度,落实渔运船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促进我县渔运船合法、有序、规范、安全生产。
三、清理整顿重点
1、船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船证”是否相符;
3、船舶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的行为;
4、船上安全救生、消防、通导设备是否按规定配备,救生筏是否有效安装;
5、职务船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普通船员是否有上岗证;
6、是否纳入象山县水产行业协会,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7、是否流转和租凭辖区外;
8、船舶和船员是否参加保险。
四、清理整顿方式
逐船排查,逐项核实,对长期船舶证书失效的、有证无船的船舶,进行公告后注销。对生产作业的船舶进行实船检查,并填写《象山县渔业船舶安全检查登记表》和拍照存档。
五、处置原则
1、对灭失或失踪满十二个月的船舶,对拆解或销毁的船舶,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运船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在《今日象山》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或异议不成立的,再公告予以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依据: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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