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现将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委《关于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管理所在地的函》的答复(浙人大常法复〔2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