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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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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温水【2009】77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水利局

 

温 水【2009】77号

关于下发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解决和改善农民安全饮用水、规范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全市海岛、山区和独立水系地区因经济条件限制,饮用水工程建设滞后,群众安全饮用水问题比较突出,为促进这些地区的饮用水工程建设和改善饮用水条件,市水利、财政局对《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2009年度市农民饮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附件:《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温岭市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和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切实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饮用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饮水项目)是指:为解决饮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水质,多渠道投入兴建的净水工程和管网工程。

净水工程为具有独立供水管网,且为镇级以下(不含镇级)的水厂及供水站(点)新建的沉淀池、滤池、清水池等净化工程和消毒设施及泵站,其中沉淀池、滤池、清水池和消毒设施含主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泵站指取水泵站、供水泵站和加压泵站。

管网工程为具有独立供水管网,且为镇级以下(不含镇级)的水厂及供水站(点)新建的输水工程,行政村内新建的配水工程,其中输水工程是指从水源工程至配水管网之间的管道工程。

取用深层地下承压水源的净水工程、管网工程和已接通地表水水源但未按有关规定关闭深层地下水水井的,不列入本办法的补助范围。

第三条 实施饮用水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水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鼓励海岛、山区和独立水系地区充分利用当地地表水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采取地表水源替代地下水源,村级管网按规划连接城镇供水管线和双管供水的方式,改善当地饮用水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计划的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饮用水工程是基础设施,属公益性项目。资金筹措以受益区或业主自筹为主,当地镇(街道)政府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设立饮用水专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饮水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每年安排一次。

第六条 饮水项目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水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饮水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温岭市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于当年5月底前统一向市水利局申报。市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市年度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商请市财政同意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凡镇(街道)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的,优先列入年度实施项目。

第八条 已列入市计划的饮水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三级管网工程和净化工程可适当简化,分别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

第九条 饮水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以《温岭市城镇供水水源规划》、《温岭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为依据,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对于净水工程、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会审工作,并形成会审意见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设计单位按照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各镇(街道)汇总上报市水利局审定。

第十二条 饮水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投标工作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和管理。

净水工程和管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小型管网工程可由供水水厂施工。

第十三条 饮水项目的建设,由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设计方案确定后,项目所在镇(街道)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落实,抓好工程实施进度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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