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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激励在外泰顺人回乡创业迁回总部,吸引选商引资企业设立总部,支持本地优势企业扎根泰顺培育总部,加快推进新城区建设步伐,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决定建设总部经济园。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泰顺县支持泰商创业创新促进泰顺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泰委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就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建立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审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县工商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条 总部企业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企业以投资形式在我县设立的,具有办公研发、策划营销、物流采购、会议展示、贸易投资和金融结算等非生产性功能,并对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将企业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园企业,是指符合入园条件并在总部经济园竞得土地进行建设的总部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是指符合入驻条件并以购置或租赁房产的方式入驻总部经济园的总部企业。

第四条  入园、入驻条件

申请入园、入驻的企业必须是在泰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在泰顺纳税登记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核算;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条件:

1、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三年平均纳税总额)分别达到300万、500万元以上,其中从县外汇总到县内的税额达到30%以上,且资质在二级及以上。

2、先进制造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3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3、现代农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3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4、现代商贸服务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3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入驻企业条件:

1、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6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资质在三级及以上。

2、先进制造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3、现代农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

4、现代服务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

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入园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土地公开出让公告向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园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经会计事务所鉴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奖惩文件;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等),要求参加土地竞买。

2、领导小组及时对企业参加土地竞买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县审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后方可予以办理企业参加土地竞买的报名手续。

3、企业在参加土地挂牌前须与泰顺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承诺承担项目开发建设和营运的相关职责和违约责任。

(二)入驻企业认定程序:

1、入园企业引进入驻企业应与入驻企业签订总部经济园入驻企业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入驻企业应承担的年度最低纳税额和违约责任;同时,将协议书提交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

2、入园企业应根据总部经济园入园条件向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入驻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驻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经会计事务所鉴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奖惩文件;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等)。

3、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齐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4、初审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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