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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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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发〔2008〕2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10年,我市万元GDP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0.76%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0.61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推进温州“第三次跨越”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节能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节能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首力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的新突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结构节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有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到2010年三次产业比重达到2.8:52.2:45.0。积极构筑现代工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高于全部工业产值增幅;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加快高能耗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突出抓好不锈钢、有色金属、电力、化工、建材、塑料、纺织印染、造纸、制革(合成革)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以及差别电价(水价)、信贷调控等经济手段,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皮革(合成革)、电镀、塑料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现项目“区域限批”。
  (二)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技术节能。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采用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关键和共性节能技术的项目。着重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领域确定一批共性节能技术进行合力攻关。继续做好《2008年温州产业能效标准》、《2008年温州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制定和发布工作,积极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支持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降耗。积极开发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风力发电,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水电等资源,推广应用节能灯和节能型家电,科学合理安装和使用路灯、广告照明及其他亮灯工程设施。
  (三)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有序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电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加快电网和负荷中心变电所的建设,优化配电网供电范围,缩短线路供电半径,降低线路压降和电能损失,推广节能型主变,降低变压器损耗。推广应用无功补偿设备,提高终端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水平。推广负荷转移技术,促进用户用电负荷转移峰填谷。做好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工作,严格执行分时段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挖掘低谷用电潜力。
  (四)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城乡空间布局、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安排,大力发展节能型建筑。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立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所有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州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五)推进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要实行强制报废。大力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切实降低运输能耗、提高运输效率。
  (六)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积极开展创建“节能型商贸企业”和“节能型家庭”活动。
  (七)推进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选,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
  (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大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监察力度,定期抽查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抓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政府机关要做好节能表率,重点抓好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和公务车节能,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等,不断提高机关能源利用效率。
  (九)推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支持开发和利用小水电,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醇类燃料、沼气和秸杆气化发电等生物技能技术。大力扶持和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沼气、风光电一体化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替代能源的应用技术项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发挥节能降耗的主体作用,依法强化节能基础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级政府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凡是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其中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由市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年耗能1000至5000吨标准煤的单位由各县(市、区)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强制实行能源监测(审计)。组织重点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对发生违法用能行为的单位,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年新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经过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各地在新建项目和招商选资过程中,必须严把能耗增长的源头关,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水平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有效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坚持审批高耗能新上项目与当地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实施项目“区域限批”。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以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推动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大力发展节能型和资源循环利用型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循环经济“2211”示范工程建设,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减量化、循环化、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四)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资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计划,提高能源统计能力和分析水平。严格执行单位GDP能耗等4项统计制度,加强重点用能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做好主要产品单位消耗的统计工作。实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建立重点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方法和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建立能源利用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统计的质量。加强能源统计数据分析和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五)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推动企业按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增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应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六)加强节能服务机构建设。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用能企业广泛推行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节能产业和节能市场。
  (七)制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围绕确保实现年度节能降耗的目标,加强节能降耗预警工作。各级政府要以控制本地区用电增长比例为主,根据逐月完成年度节能降耗任务的情况,重点制定针对高耗能行业、企业与项目限产、轮产、停产、停建为主要措施的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在节能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特别是年度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地区,必须采取刚性的应急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八)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管理。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支持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积极申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动节能、节水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九)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物价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按照产业政策执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电价政策。对高耗能企业要认真甄别和分类,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严格政策措施,发挥政策效力,抑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十)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能源监察(监测)执法机构是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础,是节能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能源监察队伍建设,提高节能工作业务水平。根据《浙江省经贸委关于转发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浙经贸人事〔2008〕27号)要求,加强温州市能源监察机构建设,落实能源监察机构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节能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十一)加大能源利用监管和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节能主管部门都要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产品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等。要加大对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限制措施,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工艺、设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或采取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电和停供电等措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应对气候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节能降耗、污染减排3个办公室,节能降耗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使节能降耗办公室有效开展工作,各级财政要确保节能降耗办公室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实施“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围绕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分解下达的节能目标狠抓落实,确保节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加强节能工作绩效的评价考核,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节能降耗办公室已制定对各县(市、区)和市主要职能部门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定期公布各地能耗指标情况,为评价考核奠定基础。各级政府要对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尤其要加大对工业、商业、农业、渔业、建筑业等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要对节能技术研发、推广运用项目进行重点补助,落实节能先进奖励资金,以鼓励和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财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税务部门要研究节能降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国家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四)加大节能降耗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曝光,进一步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组织节能管理、技术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合理用能管理水平。大力开展创建“节能型单位”和“节能型家庭”示范活动。
  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是缓解我市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轻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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