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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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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招投标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招投标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县招投标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  泰顺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泰顺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四)负责受理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泰顺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申请,并负责对交易材料的审核、报审、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的发布、公示和成交公告;

(三)接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的委托,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编报、发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供求信息和行情信息;

(六)为国有土地出让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时间、出让方式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会同县招投标中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按规定在市、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网站和县招投标中心场内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第十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交易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按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存入县招投标中心设立的银行统一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县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出让人、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县招投标中心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后,应书面报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出让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第十九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招投标中心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作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县招投标中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县招投标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县招投标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县招投标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招投标中心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县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情况,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督促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招投标中心统一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招投标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规定的媒体和县招投标中心公布,并报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中标人、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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