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享受生育保险津贴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和《关于调整享受生育保险津贴时间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2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1日开始,符合《泰顺县生育保险办法》(泰政办〔2006〕16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调整如下: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