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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顺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泰顺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农业局 泰顺县林业局
2013年9月4日
泰顺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的蔬菜等十大农业主导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现代
(三)市、县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支农资金。
第四条 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并且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投入水平。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以粮油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引导,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开发和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积极支持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带和设施装备良好、技术模式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的现代农业园区,不断增强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