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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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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

(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人可不再重复报送。其中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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