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顺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完善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制度,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县义务教育健康、均衡、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入学,规范办学行为原则。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免试、以户籍为主划片招生、相对就近、统筹兼顾”原则。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录取工作机制。
三、报名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下列各类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3年小学应届毕业的下列各类学生:
(一)有泰顺县常住户籍或监护人有房屋产权证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我县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
(三)驻扎在泰顺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四)泰顺县籍合法出国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的子女;
(五)下列对象由县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限于公办初中、小学):
1.烈士、见义勇为者子女;
2.县级及以上劳模、省绿叶奖获得者子女,县级及以上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子女;
3.县政府引进并服务于我县的引进人才的子女,县级及以上两类人才子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专业人才);
4.省、市、县教育系统“三个层次”优秀人才子女;
5.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安排对象的子女。
另外,对泰顺教育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者子女可适当照顾入学。
(六)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我县(县城)借读的适龄儿童。
四、报名要求
(一)适龄儿童户籍或监护人有房屋产权证在我县范围内的,到户籍或房屋产权证所在乡镇(社区)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县城公办学校施教区划分另见相关通告。
1.报名材料:户口簿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报名用,下同),2013年小学毕业生持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初中报名用)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轻度的盲、聋、弱智的,并具有随班就读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少年,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施教区学校报名(注:学校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名为宜,不超过3人);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户口薄、残疾证到泰顺县培智学校报名;其它残疾儿童到县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因孤儿领养、父母离异而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民政、法院等部门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二)符合我县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到相应乡镇(社区)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县城小学安排在罗阳镇二小)。华侨、华人的子女到父母出国前原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新居民子女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流出地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家庭户籍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