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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结合我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林业厅

  2013年4月3日

 

浙江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省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区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员。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以及乡镇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林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乡镇)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护林员的聘用以及日常监管与奖惩考核等。村(社区)委负责护林员的推荐、护林员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护林事件的处理,同时做好本村区域内的兼职护林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四条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林业及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等知识,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和设施;

  (二)制止并报告盗伐滥伐、乱捕滥挖、采石取土、建坟、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四)协助开展森林营造、抚育、资源监测和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护林员权利: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不听劝阻野外违章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获得适当的护林报酬,业绩显著的有权参加评选各级“优秀护林员”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护林员的配备

  第六条 管护责任区划分。各乡镇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参考标准为3000亩,每个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1名。

  第七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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