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为确保全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公布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