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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管理违法的处罚
(1)其他资料样本送缴单位违反《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其他资料样本送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应当在地方文献资料出版、编印之日起30日(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省图书馆及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送缴样本一册(件)。 |
文化馆管理违法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未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众提供免费服务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 |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众提供免费服务的; (四)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 |
(2)文化活动内容不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开展与文化馆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成本费,或者挪用服务收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设施、设备的。 |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文化活动内容不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开展与文化馆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成本费,或者挪用服务收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设施、设备的。 |
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