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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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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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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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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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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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时没有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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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个人处1000元—4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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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时造成一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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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个人处4000元—7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8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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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含)以上查获或者第1次查获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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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个人处7000元—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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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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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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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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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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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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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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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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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没有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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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个人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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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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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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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查获,或者第1次查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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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个人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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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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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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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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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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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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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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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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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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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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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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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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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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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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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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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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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没有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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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个人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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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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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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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第2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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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个人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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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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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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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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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或者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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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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