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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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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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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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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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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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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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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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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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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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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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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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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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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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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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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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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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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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000元—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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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3万元—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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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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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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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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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7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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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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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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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3万元—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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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9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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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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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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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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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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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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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2个月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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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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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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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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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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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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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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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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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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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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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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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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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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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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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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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第2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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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不少于20天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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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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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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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或者1年内累计3次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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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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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版物经营管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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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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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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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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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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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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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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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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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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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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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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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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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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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000元—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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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3万元—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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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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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经营额的5倍—7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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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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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经营额的7倍—9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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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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