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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泰国税发〔2015〕30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国家税务局
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局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
现将《泰顺县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内容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21日
泰顺县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省、市计算机类设备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微机服务器、PC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金税工程用各类IC卡读写器和通用发行器、扫描仪、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等各类设备和附属设备以及计算机消耗品。包括自行购买、上级调拨、无偿调入和其他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计算机设备的购置、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管理、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维修及安全管理、计算机消耗品的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县局信息中心为本级计算机设备实物管理和台账登记部门,负责本级计算机设备的购置、验收入库、到货安装、内部调配、维护管理和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负责出售、转让、报废、更新、盘盈、盘亏的管理,以及组织计算机设备的处置论证、评估和处置申请等各项工作。
二、计算机设备的购置、验收入库和登记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国税系统机型的统一,便于管理,计算机设备的购置实行有计划的统一购置。各部门需购置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需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报告,由信息中心进行资金需求统计,办公室对采购需求进行资金审核后,报经局长室或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室)批准,信息中心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选型,制定购置计划上报省局统一采购。
上级调拨、无偿调入和其他来源调入的计算机设备,无论是否列明用途,均需由县局信息中心提出调配方案报经局长室批准后统一调配。
第六条 信息中心对自行购买、无偿调拨和无偿调入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到货验收,认真核对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及时在财务管理系统登记资产信息,同时做好计算机设备的领用、调拨、报损和报废等日常管理。
第七条 信息中心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厂牌、设备编号、设备来源、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启用日期等。
三、计算机系统的领用、保管
第八条 自行购买、上级调拨、无偿调入尚未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以及因故障无法使用和暂时闲置的计算机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保管。在用的计算机设备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者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九条 自行购买、上级调拨和无偿调入的计算机设备按局长室审批后的分配方案进行调配,信息中心按分配方案填制《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实物发放。
第十条 内网计算机的配备原则上实行一人一机制。打印机综合考虑部门人数及工作情况予以配备。
第十一条 外网计算机原则上各部门配备一台,个别岗位因工作确实需要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中心审核报局长室批准后予以配备。
第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必须严格按计划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各使用保管人要按照计算机设备使用规定妥善保管使用。PC机原则上实行机随人走,如保管人调离本单位、内退或退休(包括长期非正常上班)的,应将相关计算机设备退回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按规定进行资产变动处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进行调整。
便携式计算机实行按需分配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中心审核报局长室批准后予以配备。便携式计算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需更换保管人员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告知信息中心,并做好变更手续,不得因保管人岗位变动带离本部门。配备便携式计算机的部门,除便携式计算机发生故障及临时重大工作确实需要外,信息中心原则上不再给以临时调配。其他未配备便携式计算机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办理登记手续后予以借用。
第十三条 除因工作需要外,计算机设备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