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015年第2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
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门征开票地方税(费)、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
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税(费)、基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