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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公告)和上级部署,将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以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发票一体化管理架构。为保证升级版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包括:
(一)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
(二)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存量税控纳税人);
(三)现有小规模纳税人;
(四)现有国税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代开系统;
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县(市、区)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推行时间
集中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完成存量税控纳税人及现有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三、购买费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购置费用及抵减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存量纳税人升级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服务单位必须待原服务费到期后才能收取下一年度服务费,服务费到期后按新标准执行。
纳税人购买的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四、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四)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冠名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无限额版(外贸进出口企业使用)继续使用。
五、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