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百政〔2015〕2号
各社区、村委会,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开展,现将《百丈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丈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食安委办
百丈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食品安全基层网络责任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实话意见》(温政发[2014]64号)、《泰顺县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实话方案》(泰政发[2014]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解聘、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是经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用,协助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对行政村(社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协管员接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四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监督指导工作。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解聘、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五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食品安全监督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管理;
(三)经过镇食安办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辖区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年龄一般在25至55周岁;
(五)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常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聘用程序:
(一)食品安全协管员候选人的产生由村委会(社区)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