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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清理。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本公告施行后,对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但产品(项目)名称或者引用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与《通知》内容不符,或优惠幅度变化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2015年7月1日前纳税人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内容没有发生改变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
二、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阶段,将备案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纳税人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三)享受优惠政策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