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顺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履 行 催 告 书
泰环罚催字[2015]5号
泰顺县丰乐农业专业合作社:
地址:浙江省泰顺县彭溪镇月湖社区月湖村大丘田尾
2015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15]5号)已于2015年5月14日直接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规定期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 责令停止生猪养殖;
2、 缴纳罚款捌万元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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