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顺县移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县移民集体资产的监管,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3〕286号)和《泰顺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22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扶持村使用移民专项资金建设、购置、入股等投资方式取得的,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集体资产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扶持村和专项资金解释分别如下:
(一)本办法所指的扶持村是指大中型水库发展规划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规划范围内的库区村、移民安置村及小型水库解困扶持村。
(二)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和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资金。
移民集体资产经营及处置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本范围内。
第四条 扶持村必须成立专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单个村或者若干村联合的经济组织。
若干村联合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权属和收益分配。
移民管理机构和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不得在项目管理机构中任职、不得取得红利和报酬。
第五条 移民集体资产产权属于参与投资的单个或者若干个扶持村全体村民所有。
第六条 移民集体资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应当有利于改善移民和移民安置区、水库库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包括继续再投资、产权所有人分红、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以及移民职业技能教育等各类项目。
移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具体方式必须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 申请移民专项资金用于投资移民集体资产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村两委作出的项目投资的决议;
(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记录;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的已公示的证明材料;
(五)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的或者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经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
第八条 使用移民专项资金投资移民集体资产项目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验收单;
(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购置意向和同意购置价格的两份决议;
(三)具有相当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审价,并由符合规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
(五)买卖双方签字的购买协议书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