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顺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履 行 催 告 书
泰环罚催字[2015]7号
泰顺县陈志忠豆制品加工点:
2015年8月9日,我局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15]9号)已于2015年8月12日邮寄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我局“泰环罚[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温州市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温州市环保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温环行复决[2015]3号),维持我局“泰环罚[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内你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 责令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