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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如果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主动放弃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通过浙江省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应将原申报模式下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纸质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