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经协〔2017〕1号
各科室(招商服务中心):
根据泰政办[2009] 164号、泰政办〔2012〕2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了本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县经济协作办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为月绩效奖、其他绩效奖、年终绩效奖三部分,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目的具体标准和分配办法
本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月绩效奖,年终绩效奖两部分组成。
1、月绩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