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市、县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3.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4.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2.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4.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县国资办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因财务隶属关系改变而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交,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要于法有据,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任务。企业和预算单位是执行的主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的各项规定和财经纪律,在及时足额缴纳收益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能,严格问责制度,对发现的隐瞒、截留、挪用、不按时缴纳收益、挥霍浪费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本损失流失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或移交纪检及司法部门处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
(三)预算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将本单位及下属机关在工商部门设立的经营机构的户数、年度财产登记表、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核实无误后,上报县财政局。逾期不报,导致所属企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将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泰顺县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2.《泰顺县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泰顺县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县本级所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
第三条 县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县国资办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其归口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章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县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照《泰顺县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研发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泰顺县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反映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书。
(三)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编制的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 对县本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批程序实行“二上二下”:
(一)“一上”:企业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主管预算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对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从申报依据、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汇总后,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上”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
(二)“一下”: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规模和资金投入重点,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上”建议草案和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及“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据此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下达给企业。
(三)“二上”:企业按“一下”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将调整后的“二上”预算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
(四)“二下”:县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企业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商预算单位后,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财政局批复到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批复给企业;主管预算单位在县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追加追减。因政策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泰顺县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范围为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县财政,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10-30%,具体比例由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另行确定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须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和主管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县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及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或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同意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由县财政局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县财政局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企业依据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县财政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应交利润,须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利、股息支付日直接上交县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县本级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县财政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八条 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股利、股息收入)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泰财资企收0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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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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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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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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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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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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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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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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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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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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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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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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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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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申报数 |
县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部门审核数 |
县财政局复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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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并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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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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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
7 |
上交利润比例(10%或20%) |
||||
8 |
本期应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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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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