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2014〕4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千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2号),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主业化、全域景区化”发展,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1.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与项目设计、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休闲责任制考核奖励、“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培育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奖励,以及景区资源保护与综合整治、旅游生态保护与环境卫生保洁、游憩设施维护、乡村旅游建设和旅游项目管理等。
2.加大建设投入。每年安排建设资金不少于1.2亿元用于重点景区开发建设、重大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集散中心、古村落保护利用、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融资经费等。
3.注重资金导向。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围绕旅游产业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旅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旅游重点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旅游发展的支持。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允许权益抵押。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允许旅游景区(点)、观光园、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抵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2.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旅游企业担保体系及运行模式,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对旅游中小企业、农庄、民宿、农家乐经营户的融资渠道。
二、加大旅游项目扶持
(一)用地支持。
1.优先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凡是被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范围调整,优先落实耕地占补指标、优先进入用地指标申报项目库、优先安排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及时报批、及时供地。
2.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积极探索开展旅游项目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出让方式。做深做细旅游项目前期规划,实现项目精准供地,开展旅游项目点状供地试点,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3.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出让金收支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补充意见》(泰委办〔2013〕4号)文件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国土及其他相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全力争取省级下达单列土地指标。
(二)资金支持。鼓励和吸引有实力的旅游大企业在泰顺投资兴建旅游类项目,鼓励泰商回乡参与开发旅游,以资源换资金,实现借力发展。对符合《泰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并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旅游类招商项目(含宾馆、酒店)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泰委发〔2012〕137号)、《泰顺县在外泰商回乡投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泰政发〔2012〕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政策扶持。凡是旅游总规及县域总规内涉及的项目,均可以按项目进行编制专项规划并报县里审批实施;对涉及要调整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启动审批程序,相关乡镇、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予以先行出具红线范围图上报审批;同意项目在规划公示期间先行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在施工图审查后,县住建局凭立项文件、备案的施工图先行办理招投标程序;涉及非农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400平方米以内的允许先行施工到基础为止;为促进旅游项目建设,各乡镇以及涉及的审批部门要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及进跟进并做好政策处理以及各项审批服务。
(四)规费减免。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门的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部门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对符合条件的规模较小的旅游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小微企业税优惠政策;旅游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企业。星级饭店安装数字电视费,按不高于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代办的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各类服务费,导游、领队等相关费用计入成本核算。
(四)单独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整村打造特色旅游村(精品民宿村)的开发建设项目,参照《泰顺县在外泰商回乡投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泰政发〔2012〕115号)文件执行。
三、加大创牌争优扶持
(一)提升景区(点)品质。对新获得国家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对复评通过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
(二)加快特色小镇创建。特色小镇创建奖励按《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16号)文件执行。同时,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优先安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三)引导酒店(饭店)升级。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复评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为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温州市优秀、浙江省优秀(温州市十佳星级饭店)、浙江省十佳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培育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加快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建设,对新评为省级生态旅游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批准建立的省级、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
(五)发展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推进第一、二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对新评为省级各类旅游基地、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和全国各类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
(六)促进文化创意业发展。对落户我县的民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文化创意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