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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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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7〕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泰顺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7〕27 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泰顺,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有效遏制土壤污染趋势,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要求,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9月底前掌握全县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合成革等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若部门职责发生变动,分工随之变动〕

(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县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全县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泰顺县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2017年底前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充分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研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应用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5月底前划定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按程序分别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完善全县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县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入全县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县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对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按有关规定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重点行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使用权的,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根据关停、搬迁潜在污染企业初步排查结果、土壤污染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二)明确污染地块管控要求。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调查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环保部门配合国土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参与)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编制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到2020年底,完成省、市下达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6〕13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浙政办发〔2013〕152号),到2018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实现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3.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县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在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县经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4.提高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施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以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为重点,同步规范废旧金属、废旧塑料、电子废物、废旧汽车及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县招商局等参与)

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责任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剂量调查监测和环境监管,对调查发现的伴生矿和铀矿开发利用企业,要督促落实年度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要求,企业自行监测率100%。(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造纸等行业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施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防控措施。〔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温政办〔2016〕90号),大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特色化和产业化发展。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含量,严格规范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体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废弃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5%。〔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底,全县城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并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弃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加强处置监管;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到2019年,完成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建设二期主体建设,同时对一期进行封场处理。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县住建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定治理修复计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突出的污染问题,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工作要求,于2017年8月底前,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计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县环保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乡镇,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市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落实国家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县环保局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参与)

(三)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铜、镉、铬、镍、铅、砷、汞等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县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和省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全县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全县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参与)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工作,跟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进展与实施成效,及时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育本地技术力量。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典型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县科技局牵头,县科协、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二)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协、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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