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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泰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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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泰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0号),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泰顺县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范围和标准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当年新登记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用人单位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节假日顺延)。

(二)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四、调整残保金免征范围

(一)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二)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月(季)仍需按时在网税系统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五、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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