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政办〔2017〕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管理办法》《泰顺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我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三年实施方案和各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工作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细化编制“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7〕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调整、验收、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以下称“两山”项目),是指《泰顺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2017—2019)》(以下称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低收入农户增收、公共服务等两大类59个项目。
第四条 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特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两山”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项目审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特扶办)具体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与上报、项目督查、绩效评价、信息发布、工作总结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第五条 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带动低收入农民增收、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绩效目标,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多元投入原则确定“两山”项目。
第六条 “两山”三年实施方案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县特扶办审核、县有关部门专家会审,经县特扶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各年度实施计划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县特扶办、县财政局审核,县特扶领导小组核准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并由县特扶办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 各年度项目须在年度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项目须在三年实施方案结束时完成。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要按照年度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填写项目实施进度表,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送县特扶办,并按需及时报送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两山”项目管理制度。工程类项目要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实施单位要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会同责任单位认真做好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加强对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施工和监理工作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严把工程质量关。
第十条 建立“两山”项目通报制度。县特扶办要及时掌握“两山”项目实施情况,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进度表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问题突出的,根据需要由县特扶办报县考绩办,并联合发文通报。每年11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厅报送当年“两山”项目实施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管理警示和限期整改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未能按期动工的,给予警示和责令限期整改。对被警示2次或限期整改未到位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约谈。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约谈后项目仍无实质性进展的,责令停止项目实施,并依据项目调整权限对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进行调整或取消,并严肃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省扶贫专项资金阳光监管的要求,认真做好低收入农户增收类项目和资金的公告公示及报账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已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的三年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单个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经发文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原因和变更内容,经项目责任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报项目责任单位分管县领导审批后,抄送县特扶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健全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及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和建议,待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前期审批文件;
3.项目实施前、中、后等不同时期图文影像资料;
4.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招投标、合同、监理等有关材料;
5.项目建设支出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台账资料等方面,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核查、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后,验收人员根据验收情况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单及相关台账资料由项目责任单位整理成册后报送一份至县特扶办存档。
第十七条 县特扶办组织人员对已验收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两山”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负责,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截留占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本轮“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时止。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泰顺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若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将做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县特扶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泰顺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
政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两山(一类)”资金),切实提高“两山(一类)”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两山(一类)”资金。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两山(一类)”资金管理原则:
(一)县为主体、统筹安排。县委、县政府是实施“两山(一类)”项目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和乡镇是责任单位,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二)一次规划、分年实施。按照“投资少、见效快、惠及面广”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规划,明确项目,按计划分年度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