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财采决〔2018〕8号
投诉人:浙江索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浙大横路17号
投诉人: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园二路9号二号楼6楼
被投诉人:温州三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泰顺县湖滨花苑A区8幢202室
被投诉人: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商务礼品生产基地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泰顺县中医院标识系统采购(重)政府采购项目(编号:TSCG20171101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预中标单位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红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并提供了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zjjs.com.cn)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页面查不到兴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的证据材料。投诉人请求,本项目预中标单位兴红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予以废标,要求复评并进行核查。
被投诉人温州三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已就该问题,发文兴红公司进行取证,未收到回应。
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书副本,其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辩解。于2017年12月26日送达被投诉人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调查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1月3日前提供“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未收到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