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政办〔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85)精神,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严格审查增量。根据省政府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从2017年1月1日起,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逐步有序清理废除现行政策措施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完成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评估机制。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
措施,政策制定单位要在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