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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监管〔2018〕9号
各乡镇安监所,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