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西政〔2018〕67号
根据《浙江省防汛条例》规定,全省汛期规定在每年的4月15日-10月15日。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汛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自每年4月15日起,执行汛期24小时全天候防汛值班制度。防汛值班的有关制度规定如下:
一、值班人员职责
1、做好电话电传记录。内容包括来电单位、会话双方姓名、会话内容、会话时间及往来电传的记录,并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请示和办理;办结后要摘录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
2、按时接收并记录汛期预警报数据。值班人员要及时观测并收集各片区的水、雨、风情,做好当日记录。
3、做好险灾记录和报告。接到险灾情报告时,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包括报告人、报告电话(手机)、报告时间、报告事项、当地处置情况等,确保在第一时间迅速向领导报告,按照领导指示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转报上级防汛指挥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领导指示和办结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跟踪落实险灾情动态及当地的处置情况并及时上报。
4、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人员要向下一班次值班人员交接已处理事项、遗留事项和当班记录,并在交班记录上注明交班时间,摘要交班事项,由双方签字移交。
5、不得擅自脱岗。值班人员应自觉遵守班次时限及时交接,在下一班人员未到位时,当班人员不得离岗;值班人员若确有临时急事需要离开的,应及时向领导说明事由,经领导同意后安排其他工作人员顶班,待顶班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开。
二、值班管理
1、各成员应根据镇防汛指挥部的部署,执行汛期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2、特殊防汛期(指遇到短历时强降雨,有可能造成洪水灾害)、防台风时期及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镇值班人员及各成员单位(包括村级值班人员)要将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发送至镇党政办及镇防汛办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