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综法﹝2018﹞81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执法中队,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县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根据市纪委《关于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温纪委发﹝2018﹞4号)、泰纪委《关于实行涉企执法检查“八个一律”规定的通知》(泰纪﹝2017﹞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涉企执法工作,避免随意性执法,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的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企业,是指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涉企执法一律实行检查和处罚“双备案”制度。除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实名举报投诉外,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规上企业和重点招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备案工作流程:
1.局机关及各执法中队,在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工作前,先行制作涉企执法检查审批表(附件1),再报局法制督查科审核并经局领导批准,最后由局法制督查科向负责归口监督本单位的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报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附件2)。
2.在涉企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对规上企业和重点招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先行制作涉企行政处罚审批表(附件4),再报局法制督查科审核并经局领导批准,最后由局法制督查科向本单位的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报送《涉企行政处罚备案表》(附件5)。
3.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对企业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3日内补充备案。
第四条 涉企执法检查要做到执法检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能联合的一律联合,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效降低企业负担。
第五条 未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一律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到场陪同;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执法检查告知书(附件3),必须做好执法检查情况记录,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精准度和成效,一律不得以各种借口到企业反复检查。
第七条 涉企执法检查禁止事项: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拉存款、拉集资、拉赞助和向企业借款、高息贷款;
(二)违反规定对企业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账目,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三)违反规定在企业搭股经商;
(四)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参加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和参加收费性质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六)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订阅报刊、购买书籍、刊登广告等;
(七)其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发现违规违纪违法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泰纪﹝2018﹞34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范由县局法制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
附件1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执法检查审批表
泰综法检字[ ]第 号
执法检查 单 位 | |||
执法检查 人 员 | 时 间 | ||
执法检查 对 象 | 地 址 | ||
执法检查内容、依据 | |||
执法人员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中 队 意 见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泰顺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taishunxian/20210530/12273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